《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3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市成为全国设区市第一批就城市更新进行立法的城市
记者从12月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31日起施行,这也标志着我市成为了全国设区市第一批就城市更新进行立法的城市。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条例》将近年来“坚持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坚持二环内做‘减法’、二环外做‘乘法’,二环内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2.0;强化二环路沿线规划刚性约束”“坚持房地产开发为产业发展让路,插花式开发为集中开发让路”等市委先进的城市更新理念、我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进行了固化,使我市的城市更新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明确规定了“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加强养老、托育、家政、快递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维护物业权利人权益、加装电梯等内容,最大限度用法治保障群众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彰显了民生优先理念。
同时,在《条例》更新范围条款中明确提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在基本原则条款中明确提出“科技赋能、绿色低碳”并在公共空间条款中明确提出“统筹绿色空间等,改善环境品质与风貌特色”;在更新要求条款中明确提出“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城市”,并在历史建筑、老旧厂区等条款中作出相关规定,彰显了“绿色低碳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理念。
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常杰认为,《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有针对性地优化了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完善了实施方式和程序、明确了保障措施、加强了相关监督,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依据。为确保更新工作有效推进,《条例》对城市更新现有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同时,规范更新流程,引入单元策划,从而使城市更新工作的流程更为科学、规范和清晰。为实现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条例》明确了城市更新的三种方式和十一项基本要求,并分别从绿色通道、资金支持、优惠政策、规划支持、土地政策支持、供地手续、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措施,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同时,还对政府管理、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常杰表示:“下一步,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加快推进更新项目实施等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好《条例》。”(记者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