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的《河北省档案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
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档案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档案工作成效显著,《清代获鹿县审册》入选第五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村档镇管为农村档案安家”工作受到民政部调研组高度评价,河北省灵寿县档案局等3家单位荣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据了解,《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于1995年实施,29年来经过了4次修正,在规范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月档案法修订施行,2024年3月档案法实施条例施行,档案工作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不相契合、与我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需要对该条例进行及时跟进修改,更好地服务全省改革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梁久丰介绍。
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解决“归什么”“怎么归”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归档范围、移交时限、专题档案建设等内容,强调构建档案安全管理体系,筑牢档案安全防线。同时,要求推进京津冀档案资源查询利用一体化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以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向纵深拓展。
利民惠民是档案部门的职责使命。为积极推动住房、医疗、学籍、婚姻、土地确权、林权改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接收进馆,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和支持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加强跨区域、跨层级民生档案利用合作。为方便群众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档用档,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和保管的相关规定,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河北是红色资源大省,如何传承好红色文化?新修订的条例重点对红色档案资源征集、保护、研究以及开发利用进行了系统规定,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挖掘红色档案资源、搭建红色档案共享利用平台、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利用档案讲好河北故事。
为更好地发挥乡村档案在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繁荣农村文化等方面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和支持依托档案资源拓展应用场景,开展专题研究、文献研究、编史修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编写村史村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开发利用,用乡村档案为子孙后代留下“缕缕乡愁”。
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此前出台实施的《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将为加快提升档案资源建设质量、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和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发挥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记者霍相博 通讯员边翠萍、梅晓)